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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诫函!如有这些行为,罚!
4月22日
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布
关于规范未经许可
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告诫函
详情如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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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旅游经营活动,维护旅游市场秩序,现就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旅游法律法规,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取得合法资质,开展经营活动。
二、满足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活动应当由旅行社组织,并在出行前与游客签订《旅游合同》:
1.预先安排行程;
2.提供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游览、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;
3.以总价收取旅游费用。
三、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提高服务质量,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。
四、下列经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:
1.以中老年人为主要目标,在保险、康养、保健品等领域,以营销为目标组织的旅游活动;
2.户外、研学、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;
3.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。
五、相关经营者如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,一经发现,旅游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,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:
1.没收违法所得;
2.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
3.对有关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依据国家、省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安排开展执法检查,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给予行政处罚。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、社会影响较大的,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,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。
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
2022年4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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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大连文化执法
编辑:小刚
美编:王蕊
校对:王涛
责编:小王
监制:穆军 宋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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